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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719-2026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6-06-03 点击量:22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内贸易 行业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2026-01-12 发布            2026-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再生资源交投点以及再生资源中转站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资源 recyclable resource

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

够重新获得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3.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recyclable resources collection site

用于再生资源投放、回收、初级分类、减容、贮存、转运场所的统称。

注:包括再生资源交投点和再生资源中转站。

3.3

再生资源交投点 recyclable resources collection site

用于再生资源投放、回收、初级分类和贮存的场所。

3.4

固定交投点 fixed collection site

具备再生资源投放、回收、初级分类和贮存功能,且具有固定建(构)筑物或固定安装的回收设备

的场所。

3.5

流动交投点 mobile collection site

具备提供定时定点回收服务功能,采用电话、网页、APP预约回收或“以车代库”车辆流动回收等

方式提供再生资源投放和回收服务的场所。

3.6

再生资源中转站 recyclable resources transfer site

对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回收、初级分类、减容、贮存和转运的场所。

4 总体要求

4.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原则上宜与可回收物收集转运设施相结合,方便交投。

4.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5 再生资源交投点建设与管理

5.1一般要求

5.1.1 居民居住区的固定交投点应以居民小区或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宜使用市政规划用地、小区或村

配套建设用地。

5.1.2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以再生资源回收为主要功能,同时宜具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引导再生资

源回收、宣传资源循环利用、开展再生资源交易。

5.1.3 再生资源交投点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按便于交投的原则,居民居住区每 1000 户~2000 户居民设置 1 个固定交投点;

——居住相对分散的城镇区域和行政村,每个区域或村至少设置 1 个固定交投点;

——无法设置固定交投点的区域,应设置流动交投点。

5.1.4 流动交投点可采用流动回收车,通过设置明显服务区域标识,定时定点集中回收。或通过预约

方式回收,预约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预约、网页预约、APP 预约。

5.2建设要求

5.2.1 固定交投点

5.2.1.1 固定交投点一般建设成箱房式交投点。如不具备建设条件,可建设成箱体式交投点。

5.2.1.2 固定交投点应采用有人值守交投方式或自助交投方式。

5.2.1.3 箱房式交投点建设面积不宜小于 6m2 。当交投点兼具综合型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

能时,应确保再生资源回收贮存的专用面积不少于总建设面积的 50%。

5.2.1.4 箱房式交投点应为封闭式建筑,具备供电、通风功能,宜配备供水和排水系统,地面应作硬

化。

5.2.1.5 箱体式交投点宜配置智能型、大容器型的回收箱(机),应满足多品类再生资源的综合回收

要求,且具备自助交易功能。每个交投点可由多个箱体组成,总容积不宜小于 4m3 。

5.2.2 流动交投点

5.2.2.1 流动交投点应在提供服务的区域设立明显标识。

5.2.2.2 流动交投点宜采用电话、网络、APP 预约服务或“以车代库”定时定点集中服务的形式。

5.2.2.3 采用流动回收车服务方式,应使用封闭式厢式货车,并随车配备再生资源收集袋(箱)。

5.2.2.4 采用流动回收车服务方式,回收频率不宜低于每 2 周 1 次。

5.2.2.5 采用电话、网络、APP 预约服务方式,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回收服务。

5.3设施设备

5.3.1 固定交投点

5.3.1.1 应具有再生资源分类贮存设备。

5.3.1.2 应配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5.3.1.3 应配备有害垃圾及不宜作为再生资源品类物品的暂存设施。

5.3.1.4 宜配备终端信息采集设备。

5.3.1.5 宜配备消杀工具。

5.3.2 流动交投点

5.3.2.1 应配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5.3.2.2 应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车辆,车辆应安装具备位置监控、车速监控以及应急通讯功能的设

备。

5.3.2.3 车辆应喷绘再生资源回收标识,并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3.2.4 宜配备终端信息采集设备。

5.4环保要求

5.4.1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在运营过程中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5.4.2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将初级分类后产生的,无法作为再生资源的废弃物按类别集中投放至对应的

垃圾收集处。

5.4.3 再生资源交投点作业期间噪声排放应符合 GB 22337 的要求。

5.4.4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将回收物品中残留的液体、回收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集中收集后,排放至污水

管网。

5.5安全要求

5.5.1 再生资源交投点的运营主体应分析和识别运营过程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用电安

全,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或应急预案。

5.5.2 固定交投点应按 GB 50140 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备。

5.5.3 箱房式交投点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5.6管理要求

5.6.1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运营单位名称及便民热线电话;

——管理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

——再生资源回收品种及价目表;

——服务时间;

——负责人姓名、照片。

5.6.2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对作业活动进行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投人信息、交投品类、重量或

数量、回收价格、转运去向和转运数量,并保留原始的记录单据,例如:磅单、收据。

5.6.3 再生资源交投点运营主体应对回收数据进行统计,并根据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

数据信息,宜采用信息平台的方式统计和报送。

5.6.4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实施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计量、统一服务标准,实行回收

人员信息公开、回收价格公开、回收品种公开、投诉电话公开、便民热线公开的制度。

5.6.5 再生资源交投点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业务、环保、安全、职业道德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再

生资源交投点的运营主体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和安全保护措施。

5.6.6 贮存时应对再生资源分类存放,码放整齐,注意存放高度和稳固程度,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5.6.7 运输过程中应对再生资源进行必要的捆扎和固定,宜采用封闭式车辆运输,并完成相关信息交

接和确认。

5.6.8 再生资源交投点内不应有人员居住,不应使用明火。

5.6.9 再生资源交投点的运营主体应将分类后的再生资源及时转运至再生资源中转站,或按照市场化

原则交售给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或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

6 再生资源中转站建设与管理

6.1一般要求

6.1.1 再生资源中转站的土地宜使用市政空间规划用地或公建用地,或采用市场方式租赁场地。

6.1.2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优先保障区域内以下品类的回收和中转,包括但不限于:废玻璃、废泡沫塑

料、废织物、大件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6.1.3 每个街道(乡镇)宜设置 1 个再生资源中转站。不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与其他街道(乡

镇)统筹共建。

6.2建设要求

6.2.1 再生资源中转站的面积不宜小于 150m2 ,不宜大于 5000m 2 。

6.2.2 再生资源中转站的作业区和贮存区不应为露天,地面应作防水、防渗漏处理,屋顶应采用不易

燃材料。

6.2.3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分区管理,合理设置收购区、作业区、贮存区、装卸区,并设置各区域的标

识。

6.2.4 再生资源中转站与相邻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6.3设施设备

6.3.1 应具备分类贮存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货柜、分选筐。

6.3.2 应配备称重、打包、减容、装卸、转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秤、地磅、泡沫塑料冷压机、

打包机、压块机、叉车、货车。宜设置立式分拣仓增加再生资源中转站空间利用率。

6.3.3 应具备供电、给排水系统。

6.4环保要求

6.4.1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按照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4.2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在分类、减容、装卸各项作业结束后,及时打扫、清理场地,保持内部及周

边环境干净整洁。

6.4.3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将回收物品中夹带或分选出的、无法作为再生资源的废弃物按类别集中投放

至对应的垃圾收集处。

6.4.4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在减容压缩设备下方设置残留液体收集装置,收集的残留液体以及作业过程

中产生的污水排放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要求。

6.4.5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屏蔽、隔声的减震降噪处理措施,作业期间噪声排

放应符合 GB 12348 的要求。

6.4.6 分选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应符合 GB 18599 的要求。

6.4.7 运行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符合 GB 18597 的要求,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理。

6.5安全要求

6.5.1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消防演习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5.2 再生资源中转站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6.5.3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按 GB 50140 的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备。

6.5.4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按 GB 2894 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6.6管理要求

6.6.1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区域;

——运营单位名称及便民热线电话;

——管理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

——一般操作流程;

——再生资源回收品种及价目表;

——服务时间;

——负责人姓名、照片。

6.6.2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对作业活动进行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再生资源的来源、去向,转运方

名称、车牌号、单据填写的内容、进出站日期、品类、重量或数量、价格、金额,并保留原始的记录单

据,包括但不限于:磅单、收据。

6.6.3 再生资源中转站运营主体应对回收数据进行统计,并根据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

数据信息,宜采用信息平台的方式统计和报送。

6.6.4 再生资源中转站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业务、环保、安全、职业道德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工

作人员宜穿着和佩戴有地区或企业统一标识的工作服和胸牌。工作过程中,应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

劳动保护措施。

6.6.5 再生资源中转站的特种设备应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书,并建立台账,由专人管

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

6.6.6 再生资源中转站的运营主体应将分类减容后的再生资源送至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或者再生资源加

工利用场所,并完成相关信息交接和确认。

6.6.7 再生资源中转站内不应开展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切割、破碎类的加工活动。

注:生产性废旧金属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

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